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 ? ? ? 反本規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 ? ? ?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囏浛偢叨葟牡孛嫠闫鹞闯^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ǘ┸囏浛傎|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四條?
? ? ? ?公路管理機構在違法超限運輸案件處理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下列信息通過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抄告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ㄒ唬┸囕v的號牌號碼、車型、車輛所屬企業、道路運輸證號信息;
?。ǘ{駛人的姓名、駕駛人從業資格證編號、駕駛人所屬企業信息;
?。ㄈ┴涍\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單信息;
?。ㄋ模┬姓幜P決定書信息;
?。ㄎ澹┡c案件相關的其他資料信息。
第四十五條?
? ? ? ?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不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或者與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不符的,應當予以記錄,定期抄告車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
第四十六條?
? ? ? ?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以及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前款規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記錄累計計算周期,從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