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一條?
? ?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通過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實監督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出場(站)。
第三十二條
? ? ? ?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將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人誠信考核,實行違法超限運輸“黑名單”管理制度,依法追究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 ? ?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超限檢測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 ? ? ?采取固定站點檢測的,應當在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
第三十五條?
? ? ?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
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就近引導至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并公布的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 ? ? 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運輸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采取卸載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當事人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協助消除違法狀態。
屬于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在接受調查處理完畢后,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依法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第三十七條?
? ? ? 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不得收取停車保管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協助卸載、分裝或者保管卸載貨物的,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當事人仍不領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